近日,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件指出,對為廣州獲得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考核“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積分的企業給予財政資金獎勵,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原則上每1積分獎勵5萬元,每個企業同類產品獲得中央、省級、市級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對滿足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要求的前1萬輛車輛(2021年8月13日—2025年12月31日在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內登記上牌的車輛,2021年8月13日前登記上牌的車輛按此前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執行),數據已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且不少于5項關鍵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內制造,按照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補貼3000元/千瓦(單車補貼最大功率不超過110千瓦,最小功率不低于50千瓦)。中央、省級、市級獎勵資金按照1∶1∶1比例安排。對完成全省推廣目標后的補貼標準另行制定。
對于數據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的輕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小于4.5噸)、中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4.5噸及以上,小于12噸)、重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12噸及以上),在每個自然年內行駛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運營補貼,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計算。上述三種車型每年每車最高補貼額分別為2萬元、4萬元、10萬元。
全文如下: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發改規字〔2025〕5號
各區發展改革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動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辦規〔2024〕16號)落地實施,現將《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7月2日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我市氫能產業政策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加強和規范我市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動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辦規〔2024〕16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若干措施》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的市本級財政資金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按法定程序納入市發展改革委預算管理,用于《若干措施》中推動關鍵零部件產業化、推動規模化應用、支持產業集群發展、支持車輛示范運營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規范管理”原則,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資金支持方式為后補助、后補貼、后獎勵方式。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資金年度預算,提出并下達資金計劃、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驗收等工作,并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市財政局按規定撥付財政資金,并配合市發展改革委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各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申報項目的初審,并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轉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六條 申報主體應按照本辦法和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報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或騙取資金。
第二章 支持標準和申報要求
第七條 推動關鍵零部件產業化
(一)獎勵標準
對為廣州獲得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考核“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積分的企業給予財政資金獎勵,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原則上每1積分獎勵5萬元,每個企業同類產品獲得中央、省級、市級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在廣州市從事燃料電池汽車關鍵零部件生產的企業。
2.在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內,為廣州獲得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考核“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積分。
第八條 推動規模化應用
(一)補貼標準
對滿足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要求的前1萬輛車輛(2021年8月13日—2025年12月31日在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內登記上牌的車輛,2021年8月13日前登記上牌的車輛按此前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執行),數據已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且不少于5項關鍵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內制造,按照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補貼3000元/千瓦(單車補貼最大功率不超過110千瓦,最小功率不低于50千瓦)。中央、省級、市級獎勵資金按照1∶1∶1比例安排。對完成全省推廣目標后的補貼標準另行制定。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在廣州從事生產經營的燃料電池汽車生產企業(燃料電池系統生產企業或整車生產企業)。
2.燃料電池汽車在廣州銷售并初次登記上牌,并在示范期內推廣應用,車輛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3.燃料電池汽車滿足國家綜合評定積分要求,不少于5項關鍵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內制造。
4.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車輛銷售發票和燃料電池系統及八大關鍵零部件銷售發票、車輛上牌等事項,按要求接入國家、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信息化平臺以及廣州市新能源汽車大數據監測平臺。
第九條 支持產業集群發展
(一)補助標準
對通過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的項目評審的創新聯合體,每個補助資金20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在廣州市從事氫燃料電池系統生產的企業或整車企業聯合關鍵零部件企業牽頭組建的創新聯合體。
2.在廣州市開展燃料電池國產關鍵零部件工程化驗證應用項目。
3.符合國家、省、市關于氫能產業發展政策和當年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指南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第十條 支持車輛示范運營
(一)補貼標準
對于數據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的輕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小于4.5噸)、中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4.5噸及以上,小于12噸)、重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12噸及以上),在每個自然年內行駛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運營補貼,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計算。上述三種車型每年每車最高補貼額分別為2萬元、4萬元、1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在廣州市從事氫燃料電池汽車運營的主體。
2.申報車輛在廣州市登記上牌。
3.氫燃料電池汽車運營數據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并按要求錄入傳輸數據。
4.符合國家、省、市關于氫能產業發展政策和當年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指南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第十一條申報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的項目、申報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一)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
(三)同一項目已獲得廣州市其他市級同類型財政資金支持的。
第三章 申報審批流程
第十二條 推動關鍵零部件產業化
(一)組織申報。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推動燃料電池汽車關鍵零部件技術創新和產業化補貼資金申報工作要求,市發展改革委向各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申報通知,各區發展改革局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報送申報材料,企業按要求報送申報材料至區發展改革局。
(二)材料審核。屬地區發展改革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將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省發展改革部門。
(三)資金撥付。申報材料通過國家、省審核并獲得“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積分后,按照省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推動燃料電池汽車關鍵零部件技術創新和產業化資金補貼計劃,由市財政局按規定將市級補貼資金撥付至各區,各區將資金撥付至有關企業。
第十三條 推動規模化應用
(一)組織申報。根據省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示范期內每年度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申報工作要求,市發展改革委向各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申報通知,各區發展改革局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報送申報材料,企業按要求報送申報材料至區發展改革局。
(二)材料審核。屬地區發展改革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將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省發展改革部門。
(三)資金撥付。申報材料通過國家、省審核并滿足國家綜合評定積分要求,按照省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貼計劃,由市財政局按規定將市級補貼資金撥付至各區,各區將資金撥付至有關企業。
第十四條 支持產業集群發展
(一)制定技術標準。市發展改革委在廣州市氫能專家委員會和各相關企業推薦專家中遴選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以車輛應用場景和整車技術需求為導向,制定燃料電池國產關鍵零部件工程化驗證應用項目建設技術標準。
(二)發布申報通知。市發展改革委結合項目建設技術標準等內容發布年度申報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征集項目。
(三)材料申報。由創新聯合體牽頭單位根據申報通知等要求編制申報材料。
(四)初步審查。屬地區發展改革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審核。
(五)專家評審。由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后函復區發展改革局,由區發展改革局通知創新聯合體組織項目實施。
(六)項目驗收。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驗收申請,區發展改革局初審后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驗收申請,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驗收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后由項目單位重新申請驗收。
(七)社會公示。驗收合格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將擬支持名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
(八)確定項目。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后,市發展改革委通過集體審議后確定支持項目。
(九)資金撥付。由市發展改革委下達市級補助資金安排計劃,由市財政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支持車輛示范運營
(一)發布申報通知。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組織實施年度申報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支持項目。
(二)材料申報。申報主體根據申報通知等要求編制申報材料。
(三)初步審查。屬地區發展改革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審核。
(四)確定擬支持項目名單。市發展改革委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并編制補貼資金安排計劃。
(五)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委將擬支持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
(六)確定項目。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后,市發展改革委通過集體審議后確定支持項目。
(七)資金撥付。由市發展改革委下達市級補貼資金安排計劃,由市財政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獲得資金的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財經法規、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規范資金的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 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在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如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補助資金,截留、轉移、侵占、挪用補助資金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創新聯合體的組建及條件、產品和項目所涉及的評審和驗收標準等事項,按照當年度申報指南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